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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诸位先生/女士长期以来对上都文化研究的殷切关注和大力支持!"元上都文化"网((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会官网)历经十余载三次改版,不知我们的努力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效果?愿在文化研究和人类文明探讨的道路上永远有你们同行!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会2003年成立起,2004创办"元上都文化网"以来,坚守专心元代历史文化研究初衷,锲而不舍,孜孜以求,竭心尽力,探寻上都文化-游牧文明和锡林郭勒文化,希冀于弘扬中华文化史元代文明的篇章。以地域文化和地方学研究成果助推于人类文明的追索,为中华复兴的精神构建奉献绵薄之力。联系我们或评论网站文章 ,留言, 请发至邮箱 : sdwhyj_2004@126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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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发表日期:2007年1月4日          【编辑录入:admin

 

                      第一章 总则
    元上都历史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民族文明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有着广泛的深远的影响。
  在中华民族全方位改革开放为实现现代化而奋斗的新的历史时期,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有着重大的意义。
  今天从昨天走来,现在是历史的延续。有继承才有发展。高度文明的文化必然建立在优秀的传统文化的高起点上。对优秀传统文化不研究,不继承,现代的文化就成了无本之末。中华五千年的古文明源远流长,有着光明的过去。有继承才有高起点,才会不失博大精深的渊源,才会避免缺乏历史的浅薄和浮躁,才会使历史的大树为现代文明结出丰硕的果实。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名度就是价值,品牌就是财富。历史上曾有过的文明和很高的知名度,必将有助于一个地区和一个民族的现代化的发展。
  元上都位于滦河上游的锡林郭勒草原。兴建于元宪宗六年{公元1256年}。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三月忽必烈在上都即大汗位。当时设开平府,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升为都城,号称上都。相继有六个元朝皇帝在此即大汗皇位,有着108年的兴旺和辉煌!作为元朝的夏都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与欧亚各国有着广泛的联系,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灿烂文化。
  为了推进元上都历史文化资料的搜集、整理、研究,弘扬锡林郭勒灿烂的优秀历史文化,增强锡林郭勒现代化建设的文化含量,提升内蒙古草原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有利于发挥社会各界和民间的力量,推动和加强与全国各地和世界元上都文化研究的交流合作,经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筹备会商议,决定成立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一条 本会为元上都历史文化学术研究地方性民间社团。致力于推进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而不懈努力。
  第二条 本会遵循国家相关法令和规章,按照相关行业政策和职业道德开展诸方面工作。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锡盟委宣传部。各项事物接受锡盟委宣传部和锡盟民政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锡林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1、搜集、整理、研究元上都历史文化相关的史料、实物,寻访考察相关的遗址和文物。
  2、建立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各方面人士和各地专家广泛联系,推进元上都文化研究联络、交流、研讨诸方面的工作。
  3、编辑出版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相关资料、论文集、专著。
  4、开拓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方面的展览宣传和相关实体的建设,持久有效地推动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有志于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者,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会员。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热心元上都历史文化研究并有一定成果。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填写会员登记表;
  4、由理事会核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团体的活动,并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3、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提出个人退会辞呈。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2、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3、向研究会放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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